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消債聲,49,2015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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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聲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屈佩珠
代 理 人 陳永祥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屈佩珠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消債清字第81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嗣以103 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7號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再以104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48號定應予免責確定,此為本院核閱相關案卷無訛。

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其依前開規定聲請復權,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梁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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