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簡上,110,201508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110號
上 訴 人 陳家祥
兼法定代理 周金燕

被上訴人 林庭安
兼法定代理 林信德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郭慧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簡鴻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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