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簡上,13,2015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簡上字第13號
上 訴 人 沈秀敏
訴訟代理人 沈月英
被上訴人 何忠明
訴訟代理人 何謹山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在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七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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