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補,1022,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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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22號
原 告 黃啟偉
原 告 林滿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嘉順律師
被 告 陳勇吉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0,000 元(即原告陳報因通行所增加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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