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補,1064,2015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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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064號
原 告 雷定倫
被 告 經濟部水利署第六河川局
被 告 蔡宗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2 、3 、5 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570,407 元【計算式:3,801,950 +12,199+600,000 +156,555 =4,570,407 】;
訴之聲明第6項,原告請求被告填補流失之土地,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而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220,407 元【計算式:4,570,407 +1,650,000 =6,220,40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677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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