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補,1235,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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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235號
原 告 蔡郭珍美
法定代理人 蔡博文
原告與被告劉濟郝等4 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2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576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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