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補,1300,2015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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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00號
原 告 洪秉昌
被 告 謝玉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 萬元(即原告陳報本票價額110 萬元+第二順位擔保債權額120 萬元=23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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