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補,1318,201508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318號
原 告 謝博任
兼法定代理 謝保同

原 告 謝保同
前列謝博任、謝保同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嵐律師
被 告 許暖英
被 告 鄭暐翰
原告與被告許暖英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02,243元【計算式:和解契約價額2,200,000元+694,243元+208,000元=3,102,2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789元。
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4年度救字第131 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