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補,1462,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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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462號
原 告 林文添
被 告 任銘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確認本院95年度執字第55671 號債權憑證(原執行名義本院95年度促字第11144 號支付命令)所示債權不存在,故核定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444,000 元;
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撤銷本院104 年度司執字第43818 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而系爭執行事件之執行債權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00 元乙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證,核閱無訛,故核定本件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為600,000 元,二項標的互相競合,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44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15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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