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補,1536,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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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36號
再審原告 劉建利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間再審之訴
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再審原告係就本院92年度司促㈠字第33502 號確定支付命令提起再審,而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0 元,是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30,7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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