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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49號
原 告 陳俊君
原告與被告陳美伶等間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
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4年度救字第152 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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