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補,1551,2015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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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51號
原 告 翁坤山
陳金洲
楊沛瑤
被 告 世潔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宏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至第3項分別請求確認與被告間之董事、監察人、董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核均屬財產權訴訟,然依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各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950,000 元(計算式:1,650,000 元+1,650,000 元+1,650,000 元=4,9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00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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