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補,1556,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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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56號
原 告 陳俊君
原告與被告陳佩貞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本件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補字第314 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5 日內補繳在案。
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救字第90號裁定移送本院審理,現由本院104 年度救字第154 號受理中,如原告之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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