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補,1562,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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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62號
原 告 張宏銘
被 告 摩天高雄大樓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伍崇彬
被 告 張古賀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於高雄市前鎮區○○段00000 地號占用面積16平方公尺、4.6 平方公尺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返還系爭土地予原告,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價值為斷。
按系爭土地民國104 年1 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78,000計算,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606,800元【計算式:78,000×(16+4.6 )=1,606,800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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