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補,1591,201508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91號
原 告 楊宗正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被 告 周受海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就原告所有高雄市○○區○○段0000○0000000 地號所設定擔保債權總額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之普通抵押權不存在,被告應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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