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補,1598,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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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598號
原 告 張世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受任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起訴先位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44,772元;
備位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444,772元,先、備位聲明,應以較高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核算基準,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144,7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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