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補,1602,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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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02號
聲 請 人 蔡張月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新光高級中學事業基金會捐
助章程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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