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補,1605,201508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05號
原 告 邱榮泰
黃陳美惠
利金實業社即劉佩珍
許欣瑜
范宇廷
賴俊宏
羅鳳妹
孫有福
康廷瑋
吳欣純
陳怡縈
鍾欣汝
葉欣怡
胡淑媛
羅銀舜
蘇俊雄
徐儀瑾
呂秋菊
劉鄭素珠
饒瑞雄
陳文權
張見和
范桂妹
徐欣伃
彭溫秀蓮
劉啟正
彭秀蘭
劉佩蘭
張月金
劉佩珍
吳政霖
鄭妤蕙
葉又銘
許庭瑜
周林突
邱淑錦
黃苡羚
趙曼君
曾徐美菊
周庭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何棋生
原告與被告陳元忠、劉筱娟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62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23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