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補,1627,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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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27號
原 告 謝博任
兼法定代理 謝保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嵐律師
原告與被告許暖英、許潘英花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2,97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
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4 年度救字第159 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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