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補,1661,201508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1661號
原 告 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祺成
原告與被告雕坊科技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19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譚德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麗緞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