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訴,1196,2015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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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196號
上 訴 人 蔡余素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志南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178,680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63,5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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