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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98號
原 告 億太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昶評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
被 告 允大螺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韋岑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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