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訴,1395,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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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39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胡祐彬
訴訟代理人 陳倩如
被 告 謝和輝
訴訟代理人 鄭元玲
被 告 謝和榮
被 告 謝和興
被 告 謝和春
被 告 謝和涁
被 告 謝和英
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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