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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261號
上 訴 人 林昌堯
被 上訴人 白聰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第1項係請求將原判決廢棄;
第2項係請求核定自民國100 年1 月26日起至104 年6 月25日止,被上訴人之建物使用上訴人之土地每月應付租金為新台幣(下同)4,581 元;
第3項係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242,793 元。
觀其上訴聲明旨在使被上訴人向上訴人給付占有使用土地期間,所生相當於租金之使用對價,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42,793 元,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97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另上訴人應補正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賴文姍
法 官 楊佩蓉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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