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佩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蘇進柱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341,805 元,應繳裁判費36,397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佩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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