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訴,335,201508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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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3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張明賢
被 告 蔡元生
陳淑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6 月3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其上同段五九九建號」記載,應更正為「其上同段五九五建號」;
事實及理由欄二、第七行中關於「其上同段599 建號」記載,應更正為「其上同段595 建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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