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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41號
上 訴 人 李宗亮
上訴人與晉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訴字第341號給付貨
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43,2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劉建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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