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訴,46,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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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6號
原 告 薛家鈞
蔡佩蓁
被 告 薛新發
訴訟代理人 徐德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4 年10月7 日下午3 時0 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進行言詞辯論,併請原告依「各原告」之應有部分,分別「聲明」不當得利請求之金額及利息,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彭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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