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訴,656,2015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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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56號
上 訴 人 張復興
張復藻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4 年度訴字第656 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37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1,3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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