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698號
原 告 蔡惠麗
訴訟代理人 謝武穎
被 告 梁居來
蔡楊靖
林維隆
林維賢
林維士
林維妙
林維如
簡清海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原請求林西湖、梁居來、張秋妹、蔡楊靖等四人應塗銷高雄市○○區○○段00○0 號(權利範圍全部)、同段61號(權利範圍2/6 )號等二筆土地,於70年7 月14日擔保債權額新台幣(下同)20萬元,存續期間70年7 月14日至71年1 月13日之抵押權設定登記塗銷(登記文號順序為鳳山地政82鳳登字第001730號收件、71年鳳登字004929號收件、71年鳳登字第007261號收件、71年鳳登字第011465號收件);
嗣於審理中先撤回起訴前死亡之被告林西湖、張秋妹,追加林西湖之繼承人林維隆、林維賢、林維士、林維妙、林維如等5 人,及張秋妹之繼承人簡清海、簡春菊、簡春桃等3 人(卷第39-40 頁);
再以扺押從屬性及不可分性為由,追加非原告所有地號之同段61之1 、61之2 、61之3 、61之4 、61之6 號等5 筆土地均應塗銷抵押權登記(卷第172-173 頁);
其所為追加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予准許。
又原告之訴訟代理人謝武穎為地政公會之地政士,本院僅准予代理104 年5 月26日之言詞辯論程序,先為敍明。
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坐落高雄市○○區○○段00地號等如附表所示共7筆土地分別共同擔保而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因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25、128、880、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
並聲明:㈠被告林維隆、林維賢、林維士、林維妙、林維如(即林西湖之繼承人,卷第40-52 頁),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鳳山地政事務所於82年2 月23日以82年鳳登字第001730文號收件,於70年7 月14日以抵押權利人林西湖,擔保債權總額新臺幣20萬元,存續期間自70年7 月14日至71年1 月13日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㈡被告梁居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鳳山地政事務所於71年3 月26日以71鳳登字第004929號收件,於71年3 月24日以抵押權利人梁居來,擔保債權總額新臺幣20萬元,存續期間自71年3 月24日至71年7 月23日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㈢被告簡清海(即張秋妹之繼承人,卷第53-60 頁)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鳳山地政事務所於71年5 月5 日以71鳳登字第007261文號收件,於71年5 月3 日以抵押權人張秋妹,擔保債權總額新臺幣5萬元,存續期間自71年5 月3 日至71年9 月2 日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㈣被告蔡楊靖應將如附表所示土地,鳳山地政事務所於71年7 月8 日以71鳳登字第011465文號收件,於71年7 月6 日以抵押權人蔡楊靖,擔保債權總額新臺幣10萬元,存續期間71年7 月6 日至71年11月5 日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卷第171-172變更聲明狀)
三、被告梁居來、蔡楊靖、林維隆、林維賢、林維士、林維妙、林維如均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或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陳述;
被告簡清海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惟據以前到場陳稱:被告為張秋妹繼承人,其餘繼承人簡春桃、簡春菊已拋棄,被告不同意塗銷抵押權登記,因原告(應係債務人)積欠被告母親款項未還,如還錢被告方同意塗銷(卷第142頁筆錄)等語。
四、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而言。
原告主張其為如附表所示其中二筆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共有人(即過埤段61、61之5 等二筆土地),而被告等人則分別為如附表所示抵押權人或抵押權人之繼承人,土地抵押權及其所擔保之債權是否存在,對於原告是否應履行抵押人之義務,原告就其中二筆土地在私法上之地位即有受侵害之危險,此項危險得以確認之訴予以除去,固有確認利益存在。
五、惟查原告僅為如附表所示過埤段61、61之5 等二筆土地之所有人或共有人,而七筆土地係共同設定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就其餘五筆土地既非所有權人,自無所有權受妨害之可能,其依民法第880 、767 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而七筆土地既為共同設定抵押,亦無僅就原告所有二筆土地予以塗銷抵押權登記之可能,原告之訴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民法第125 、128 、880 、767 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塗銷如附表所示七筆土地共同設定之抵押權,即屬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又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無涉,爰不一一論述。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立山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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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土地地號 │抵押權之債務人義務│抵押登記之權│所有權人(或共有人) │抵押權設定登記之│
│ │ │人 │利人 │ │收件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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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高雄市○○區○○段0000號 │陳順福、陳順來,設│林西湖 │陳順來、郭清竹、王麒│82年2 月23日鳳登│
│ │ │定權利範圍2/6 │ │鈞、陳秀杏、蔡惠麗 │字第00173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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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上 │陳順福、陳振榮,設│梁居來 │同上 │71年3 月26日鳳登│
│ │ │定權利範圍1/6 │ │ │字第00492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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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上 │陳順來,設定權利範│張秋妹 │同上 │71年5 月5 日鳳登│
│ │ │圍1/6 │ │ │字第00726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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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上 │陳順福、陳順來,設│蔡楊靖 │同上 │71年7 月8 日鳳登│
│ │ │定權利範圍1/3 │ │ │字第0114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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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高雄市○○區○○段0000○0號 │陳順福、陳順來,設│林西湖 │陳順福、陳順來 │82年2 月23日鳳登│
│ │ │定權利範圍2/6 │ │ │字第00173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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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上 │陳順福、陳振榮,設│梁居來 │同上 │71年3 月26日鳳登│
│ │ │定權利範圍1/6 │ │ │字第00492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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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上 │陳順來,設定權利範│張秋妹 │同上 │71年5 月5 日鳳登│
│ │ │圍1/6 │ │ │字第00726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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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上 │陳順福、陳順來,設│蔡楊靖 │同上 │71年7 月8 日鳳登│
│ │ │定權利範圍1/3 │ │ │字第0114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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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高雄市○○區○○段0000○0號 │陳順福、陳順來,設│林西湖 │王麒鈞 │82年2 月23日鳳登│
│ │ │定權利範圍2/6 │ │ │字第00173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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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上 │陳順福、陳振榮,設│梁居來 │同上 │71年3 月26日鳳登│
│ │ │定權利範圍1/6 │ │ │字第00492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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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上 │陳順來,設定權利範│張秋妹 │同上 │71年5 月5 日鳳登│
│ │ │圍1/6 │ │ │字第00726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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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上 │陳順福、陳順來,設│蔡楊靖 │同上 │71年7 月8 日鳳登│
│ │ │定權利範圍1/3 │ │ │字第0114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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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高雄市○○區○○段0000○0號 │陳順福、陳順來,設│林西湖 │王麒鈞 │82年2 月23日鳳登│
│ │ │定權利範圍2/6 │ │ │字第00173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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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上 │陳順福、陳振榮,設│梁居來 │同上 │71年3 月26日鳳登│
│ │ │定權利範圍1/6 │ │ │字第00492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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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上 │陳順來,設定權利範│張秋妹 │同上 │71年5 月5 日鳳登│
│ │ │圍1/6 │ │ │字第00726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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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上 │陳順福、陳順來,設│蔡楊靖 │同上 │71年7 月8 日鳳登│
│ │ │定權利範圍1/3 │ │ │字第0114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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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高雄市○○區○○段0000○0號 │陳順福、陳順來,設│林西湖 │陳順福、陳順來 │82年2 月23日鳳登│
│ │ │定權利範圍2/6 │ │ │字第00173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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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上 │陳順福、陳振榮,設│梁居來 │同上 │71年3 月26日鳳登│
│ │ │定權利範圍1/6 │ │ │字第00492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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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上 │陳順來,設定權利範│張秋妹 │同上 │71年5 月5 日鳳登│
│ │ │圍1/6 │ │ │字第00726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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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上 │陳順福、陳順來,設│蔡楊靖 │同上 │71年7 月8 日鳳登│
│ │ │定權利範圍1/3 │ │ │字第0114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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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高雄市○○區○○段0000○0號 │陳順福、陳順來,設│林西湖 │蔡惠麗 │82年2 月23日鳳登│
│ │ │定權利範圍2/6 │ │ │字第00173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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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上 │陳順福、陳振榮,設│梁居來 │同上 │71年3 月26日鳳登│
│ │ │定權利範圍1/6 │ │ │字第00492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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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上 │陳順來,設定權利範│張秋妹 │同上 │71年5 月5 日鳳登│
│ │ │圍1/6 │ │ │字第00726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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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上 │陳順福、陳順來,設│蔡楊靖 │同上 │71年7 月8 日鳳登│
│ │ │定權利範圍1/3 │ │ │字第0114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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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高雄市○○區○○段0000○0號 │陳順福、陳順來,設│林西湖 │郭清竹 │82年2 月23日鳳登│
│ │ │定權利範圍2/6 │ │ │字第00173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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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上 │陳順福、陳振榮,設│梁居來 │同上 │71年3 月26日鳳登│
│ │ │定權利範圍1/6 │ │ │字第00492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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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上 │陳順來,設定權利範│張秋妹 │同上 │71年5 月5 日鳳登│
│ │ │圍1/6 │ │ │字第00726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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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上 │陳順福、陳順來,設│蔡楊靖 │同上 │71年7 月8 日鳳登│
│ │ │定權利範圍1/3 │ │ │字第0114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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