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訴,848,201508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4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蘇良夫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蘇進明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劍虹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蘇聖元
被 告 蘇勇益
蘇梁月見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黃秋珍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金龍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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