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訴,854,2015080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54號
原 告 林麗華(林俊雄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林松村
被 告 吳文婷
原告與被告李和桀、巨星花園廣場住戶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已於民國104 年7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訴狀亦早送達於其他被告,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同年7 月27日,始以補充說明狀表示審理庭時聽錯,其要追加對本院102 年度鳳簡字第922 號承審法官吳文婷訴請賠償,有該書狀附卷可稽。

二、本件既已言詞辯論終結,原告另為訴之追加,有礙訴訟之終結,自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