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訴,854,201508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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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5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麗華(林俊雄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林松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和桀、巨星花園廣場住戶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0,000 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8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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