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訴,938,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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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38號
原 告 陸成美蓉
訴訟代理人 李淑妃律師
被 告 陸榮一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律師
楊雅雯律師
劉怡孜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909,424 元(原告主張遭占用之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經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岡山地政事務所於民國104 年6 月25日複丈成果為建物212.22平方公尺及水塔下建物4.76平方公尺,合計為216.98平方公尺,故依216.98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8,800 元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9,909元,扣除前已於104 年3 月27日繳納之新台幣19,711元後(見本院卷第2 頁收據),尚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98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並應依上開複丈成果及高雄市政府岡山地政事務所104年8 月17日函覆該土地93年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840 元、96年、99年均為1,040 元、102 年起為1,280 元,具狀更正訴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正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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