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訴,955,2015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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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55號
上 訴 人 吳歆卉
兼法定代理
人 吳昭明
周秋燕
上 訴 人 周清俊
被 上訴人 許昭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7 月31日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955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宛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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