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醫,5,2015080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醫字第5號
原 告 殷小蓉
訴訟代理人 洪條根律師
李玉雯律師
被 告 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
法定代理人 杜元坤
被 告 陳河卿
呂彥穎
蔡惠雯
陸俐君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朱淑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104 年6 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中關於「法定代理人:林義守」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定代理人:杜元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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