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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勻熏(即陳春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唯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4年度重訴字第102號給付合建分配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7,2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冠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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