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重訴,166,20150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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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孟娟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上列當事人因104 年度重訴字第166 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889,45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81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邱家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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