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4,重訴,92,20150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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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92號
上 訴 人 譚玉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小企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盧虹霓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9日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9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部分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206,249元(即本院103 年度司執字第161613號執行事件之債權額本金),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9,172 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佩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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