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60號
聲 請 人 陳進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1
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於民國102 年12月5 日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4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46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4 年3 月26日刊登該裁定於台灣導報,至今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上開本院裁定、台灣導報一紙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7 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
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朱慧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附表: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美商南太平洋│空白 │大眾商業銀│000000000000│24,800元 │102年12月10日 │ABC0000000 │ │
│ │鮪魚漁業股份│ │行苓雅分行│ │ │ │ │ │
│ │有限公司 周 │ │ │ │ │ │ │ │
│ │昌毅 │ │ │ │ │ │ │ │
├──┼──────┼─────┼─────┼──────┼────────┼───────┼──────┼───┤
│002 │美商南太平洋│空白 │大眾商業銀│000000000000│4,455元 │102年11月10日 │ABC0000000 │ │
│ │鮪魚漁業股份│ │行苓雅分行│ │ │ │ │ │
│ │有限公司 周 │ │ │ │ │ │ │ │
│ │昌毅 │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