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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除字第466號
聲 請 人 皇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景堃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4 年8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應有再行調查之處,再開辯論,特定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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