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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70號
聲 請 人 陳慧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有價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
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9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經本院司法事務官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9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3 月4日刊登該裁定於都會時報,至104 年8 月4 日為止已滿5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聲請人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經本院受理繫屬在案,未逾前開規定期間,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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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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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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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78 NX 0514077-1 │股票 │1 │4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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