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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82號
聲 請 人 吳媛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8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1 張遺失,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95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民國104 年4 月9 日皇家時報。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顯見附表所示支票1 張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195 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於104 年4 月9 日刊登該裁定於皇家時報,迄今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皇家時報1 份在卷為憑,是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8 月9 日屆滿後尚未逾3 個月,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鈺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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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48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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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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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振霖鐵工廠股│空白 │第一銀行灣│71130073715 │110,250元 │104年2月20日 │GB6629354 │ │
│ │份有限公司 │ │內分行 │ │ │ │ │ │
│ │王文正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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