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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90號
聲 請 人 永薪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敏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12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212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4 年4 月11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臺灣新生報刊登證明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 年8 月4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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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4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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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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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正豐海事工程│永薪工程有│華南商業銀│00000000-0 │189,000元 │104年3月25日 │LD0000000 │ │
│ │有限公司 李 │限公司 │行小港分行│ │ │ │ │ │
│ │麗鳳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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