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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495號
聲 請 人 蘇淵鐘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104 年8 月3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 年司催字第105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3 年司催字第105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 年5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何悅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家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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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3年度司催字第10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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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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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巴特里食品有│蘇淵鐘 │華南商業銀│752160023895│41,000元 │103年4月10日 │HD4043782 │ │
│ │限公司 李宗 │ │行五甲分行│ │ │ │ │ │
│ │育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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