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5,保險,7,201608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保險字第7號
原 告 張曉蕙
法定代理人 張禮定
蔡維琳
訴訟代理人 邱麗妃律師
被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玠
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律師
陳耀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何佩陵
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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