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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雍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山
上訴人與因105年度勞訴字第4號職業災害補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32,740元,應徵第31,79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書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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