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KSDV,105,勞訴,40,20170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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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淑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同安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依上訴人106 年5 月17日民事上訴狀所載,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0,575元,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家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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