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5962號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債 務 人 蘇志成律師即洪勝雄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洪勝雄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參萬伍仟伍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二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五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