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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9428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債 務 人 吳柏賢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吳金田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零捌萬肆仟參佰陸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債權人主張被繼承人吳金田積欠信用卡消費款未清償,吳宥蓁為其繼承人,聲請對吳宥蓁發支付命令。
惟吳宥蓁已拋棄繼承,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司繼字第993 號拋棄繼承卷查明屬實,該部分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5 年度司促字第19428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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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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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新臺幣 │自民國92年2 │至民國104年8│按年息18%計算│
│ │196775 │月6日起 │月31日止 │之利息 │
│ │元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
│ │ │月1日起 │ │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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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新臺幣 │自民國92年2 │至民國104年8│按年息20%計算│
│ │100591 │月12日起 │月31日止 │之利息 │
│ │元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
│ │ │月1日起 │ │之利息 │
├──┼────┼──────┼──────┼───────┤
│003 │新臺幣 │自民國92年2 │至民國104年8│按年息20%計算│
│ │374671 │月12日起 │月31日止 │之利息 │
│ │元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
│ │ │月1日起 │ │之利息 │
├──┼────┼──────┼──────┼───────┤
│004 │新臺幣 │自民國92年2 │至民國104年8│按年息18%計算│
│ │294908 │月16日起 │月31日止 │之利息 │
│ │元 ├──────┼──────┼───────┤
│ │ │自民國104年9│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5%計算│
│ │ │月1日起 │ │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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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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